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1237号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南大路438号红木检验检测中心4楼40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617475115。
法定代表人:陆贤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英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82334J。
法定代表人:谢恺彪。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润公司)与被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卓润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卓润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以其起诉后,昊冠公司表示自愿支付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卓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薇薇
书 记 员 兰 川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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