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9民初3948号
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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