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6872号
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翔。
被告肖伟。
委托代理人周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466元,退原告四川鑫立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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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聂 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锐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