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7934号
原告:成都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官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伟,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刘云君,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成都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冯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