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025号
原告: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总经理。
被告: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
法定代表人:蔡永亮。
原告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杰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025号
原告: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总经理。
被告: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
法定代表人:蔡永亮。
原告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