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某某、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7810号
原告: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北段技工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8772396G。
负责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房石峰,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营州,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82884554N。
法定代表人:赵良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中,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关于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诉被告***、房石峰、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房石峰、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守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房石峰、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守中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房石峰、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守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泠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