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82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良瑞,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文兴佳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