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316号
原告:***,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82884554N。
法定代表人:赵良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
原告***诉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追加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后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静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