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165号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濮阳县铁丘路与建新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苗连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行副行长。
被告:***,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濮阳县龙
都花园11幢1-901号。身份证号:410928197108105749。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富民路龙
城新村12号楼2单元3楼东户。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与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经我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