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09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阳,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政,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红军,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A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061X8。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强,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82884554N。
法定代表人:赵良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806813XK。
法定代表人:朱治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胡曙光,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张献珠,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常红军、***、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常红军、***、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房善增
审判员  贺新红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