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5056号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濮阳县铁丘路与建新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苗连盛,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系该社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富民路龙城新村12号楼2单元3楼东户。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诉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立案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