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4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03月15日,住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县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良瑞,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照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巧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