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天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经济开发区紫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四川省苍溪县辖区内,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杨晋晖
审判员 党 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