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天春,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824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54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14日,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首次执行后收到6家企业部分租金287万元但仍未履行本案义务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后,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斌进行调查,其承认已收2018年、2019年部分租金160余万元已全部使用无法返回,同意将2018年、2019年未收租金以及2020年全部租金收取后作为本案执行兑现款,但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汪天春认为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案中已向苍溪县人民政府发出(2018)川民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苍溪县人民政府“在2000万元范围内暂停支付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相关款项”,故不要求本院在本次执行中清收被执行人2018年、2019年未收租金以及2020年全部租金作为本案执行兑现款。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苍溪县公安局侦查处理。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再次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824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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