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天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经济开发区紫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川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主体工程款125250034.48元及逾期利息、附属工程款12498464.16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除将被执行人于2015年竞得的“苍府土供【2015】83号”供地方案确定的位于苍溪县××镇××组的建、构筑占地面积27969.83平方米(批准用地面积33149.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物(生产用房及宿舍食堂、展厅及其他在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1288410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等额工程款及利息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四川乐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素华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