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467号
原告: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孵化大楼B306室。
负责人:杨应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鲜军。
原告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