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04执22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高小玉,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698728。
法定代表人:鲜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川050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川05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金额778341元(含案款768445元、执行费9896元)。据此,***、高小玉、***与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执行员 伍能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