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91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王**,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杨建宏,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698728。

法定代表人:鲜军。

申请人***、王**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建宏、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8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保险,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宏、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8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陈绍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