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焱,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698728。

法定代表人: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武,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丹,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杨建宏,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四川**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杨建宏为本案第三人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向杨建宏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49元,本院减半收取220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 华

审判员 代春桃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