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8142号
原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10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117954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俊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