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3民初6327号
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10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盛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4号(109-4)1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盛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