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849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董官屯镇煤化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71724200002741。
法定代表人:郑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内容。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菏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