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4709号
原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区面前岭一排彩生活物业管理处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中部大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10192022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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