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304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以下简称世纪物美超市)、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机电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种费用(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8日18时许,原告与朋友在被告世纪物美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因世纪物美超市电梯发生故障,致使原告被卷入电梯中,后经报119原告才得以获救。原告被送往唐都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膝部开放伤,右膝部异物,右下肢皮肤挫裂伤,左足开放伤,左足异物,右侧腓总神经损伤等伤,共计住院51天,花费76000余元(被告世纪物美超市已承担)。原告出院后就伤残赔付、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问题多次与世纪物美超市协商无果。原告认为,原告去世纪物美超市消费,世纪物美超市应当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因世纪物美超市电梯存在安全故障,致使原告身体受伤,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等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其告知鉴定机构后续仍需进行手术治疗,故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故因原告***的治疗尚未结束,无法进行鉴定程序,其各项损失无法确定,也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审理,故待原告***的治疗结束后,再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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