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谢国各、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315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国各,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区9号宏林名座B幢10层A室,注册号61000010047891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谢国各、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25元,余525元由原告自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