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4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瑊,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94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理人张柏瑊、被上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答辩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并已经依法履行了向股东的披露义务,上诉人要求查看的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北林苑公司将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查阅并复制;1.北林苑公司提供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查阅并复制;3.查阅或复制北林苑公司有关资料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职业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4.本案诉讼费用由北林苑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股权知情权纠纷。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异议事项有两点,一是有关财务情况说明书问题;二是上诉人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否正当。对于上述争议事项,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出,一审法院亦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详细评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评析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之处,故此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