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709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瑊,北京市法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94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