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5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桥,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毅,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341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第一,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显示,其是因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根据北林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已经批准***的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上诉人***上诉主张已提出撤回了辞职申请,但北林苑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形下,不同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项目经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作为景园及生态设计中心的负责人,按照项目责任书的规定,其可以提取项目经费292.6万元。原审鉴于上诉人***只提交一份自己制作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否认的项目表,未能提交具体项目存在、项目相关业绩等事实证明其项目经费的主张,对上诉人***项目经费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其项目经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工资。本院认为,本案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其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6日到公司正常上班,之后就去治病了。原审认定上诉人***最后一天工作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根据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核算,判令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支付上诉人***2016年9月26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余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因其此期间没有为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提供劳动,且已于2016年9月5日提交了辞职申请书,故其此期间的工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上诉人***的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认为,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对仲裁裁决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其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422.25元无异议,故其上诉又主张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其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2215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五,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上诉人***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上诉人***的胜诉比例,酌定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上诉人***的律师费31.7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北林苑公司应支付其律师费100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邢蓓华审判员*雪燕审判员彭建钦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