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2800号
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大治市七里路金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326954530。
法定代表人:石教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思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地址:思南县思唐街道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5009566289X。
法定代表人:罗凤,局长。
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炳潭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