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靖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81民初1657号
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B幢12-1号。
法定代表人:石教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幸福大道商务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朝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星所,靖西市法制办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友,靖西市法制办干部。
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忠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佩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