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26民初369号
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2817326954930。
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B幢12-1号。
法定代表人:石教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114510260080153703。
住所地:那坡县睦边大道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明志,该局局长。
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因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鲁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运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秀连
书记员农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