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泃阳西大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杰,该银行董事长。
原审被告: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迎宾北路西侧、孤山西路北侧百世金谷国际产业基地内W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赵朝飞,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审被告:张永铁,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朝飞、张永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2民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本案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且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故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现被上诉人依该合同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诉讼管辖约定明确,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