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85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市百世创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百世创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