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迎宾北路西侧、孤山西路北侧百世金谷国际产业基地内W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燕郊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村主任。 上诉人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2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在河北省三河市,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本案应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三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注册地为河北省三河市,其虽主张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但没有提供证据予 以证实,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