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1082民初4244号
原告:三河市李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河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河市李旗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旗庄镇政府)诉被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旗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旗庄镇政府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267937.8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李旗庄镇大定府村村东、102国道南侧的面积176亩的土地发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2005年9月15日至2035年9月15日,承包费为每年每亩500元,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2013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上述《协议书》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承包面积调整为138.29亩,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亩1200元,并约定后期承包费参照三河国家农业园区租地价格进行浮动。自2021年起,上述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亩1500元,每年合计207435元。自2022年起,被告即开始逾期支付土地承包费,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的承包费,被告迟至2023年才支付;而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的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2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书面催告函,要求被告于收到本催告函之后三日内,立即向原告付清拖欠的全部承包费,否则原告将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快件被拒收,后原告又通知被告公司员工亲自领取了书面催告函,但被告收到催告函后仍然置之不理。后原告又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被告合同解除。后双方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现被告欠原告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9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一宗土地,面积176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35年9月15日止。承包费及付款方式:承包费每年每亩500元,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2013年10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176亩面积调整为138.29亩,自2012年起,租金由原来的每年每亩500元上调到每年每亩1200元,并参照三河国家农业园区租地价格进行浮动。后租地价格上调到每年每亩1500元,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交纳年租金207435元。2024年12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原《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自2024年12月31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方保有欠款承包费的追缴权。被告尚欠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267937.8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协议书》《补充协议》《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银行回单等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24年12月3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承包费267937.87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三河市李旗庄镇人民政府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承包费267937.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