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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44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钢谷小区4栋1**22楼1、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诉被告***、***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