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44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钢谷小区4栋1**22楼1、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诉被告***、***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