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保康县国有大水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733号
原告: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硕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NYCW9D。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河西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建硕建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国有大水林场(以下简称大水林场)。
法定代表人:周家旺,大水林场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国有大水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原告湖北建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姚琼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成程
书 记 员 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