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01民初2611号
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