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长治路口同昌创业园****。
被执行人: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祁县友谊西路**晋中监狱东家属院**楼****
被执行人:山西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祁县友谊西路**。
被执行人:祁县鑫和源煤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祁县所地:祁县古县镇大桑村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住榆次区/div>
被执行人:杨好文,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住祁县/div>
执行人 :***,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住祁县/div>
被执行人:刘妍华,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div>
被执行人:张毅,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住榆次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鑫和源煤化有限公司、***、杨好文、***、刘妍华、张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请求本院暂缓对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明
审判员辛变花
审判员张晓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