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长治路口同昌创业园****。
被执行人: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祁县友谊西路**晋中监狱东家属院**楼****
被执行人:山西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祁县友谊西路**。
被执行人:祁县鑫和源煤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祁县所地:祁县古县镇大桑村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榆次区/div>
被执行人:杨好文,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住祁县/div>
执行人 :***,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祁县/div>
被执行人:刘妍华,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div>
被执行人:张毅,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榆次区/div>
申请执行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鑫和源煤化有限公司、***、杨好文、***、刘妍华、张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7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晋中鑫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鑫和源煤化有限公司、***、杨好文、***、刘妍华、张毅银行存款3639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新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