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6677号
原告:***鼎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第37幢商铺1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69666256G。
法定代表人:刘俊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福,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西六支乡秦村村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395188609Y。
法定代表人:杨好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小明,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建中,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鼎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86元,减半收取214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