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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1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珍,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臣。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利娟

书记员刘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