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1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珍,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臣。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利娟
书记员刘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