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桃林路235号(东方乐服装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繁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1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291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30637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86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1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泽三
审判员 魏永政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