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大春、***等与覃瑞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法执字第0056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大春,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覃瑞坷,个体户。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毕辉,经理,
被执行人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广西横县横洲镇江。
法定代表人农增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大春、***与被执行人覃瑞坷、***、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43628元(执行款43103元,申请执行费525元)。申请执行人黄大春、***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0056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