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3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盛世龙腾****房。

法定代表人:李懂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阳县水利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农民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阳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中山街**

主要负责人:黄杰,该站站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阳县水利局、田阳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自2013年10月2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试用,运行良好,至2017年5月验收时,已四年。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亦未向三达公司提出整改要求。验收小组于2017年5月对涉案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抽检全部合格,同意涉案工程评定为合格,通过工程验收。在三达公司申请最终结算工程款时,被申请人才以工程不合格为由不退回扣留的质保金和税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制作了《田阳县六谷、六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涉案工程虽然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同意通过单位工程验收。但该鉴定书中已明确载明涉案工程仍存在“六谷、六华水库上坝公路未完成施工,六谷、六华水库旧放水涵管未封堵,六谷水库放水斜管存在漏水遗留问题”等遗留问题,需待到冬季冬种水库放干水后才能修复处理。三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予以修复,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税金由其支付,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税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三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何厚伟

审 判 员  谢素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尧

书 记 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