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3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盛世龙腾****房。
法定代表人:李懂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阳县水利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农民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阳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中山街**
主要负责人:黄杰,该站站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阳县水利局、田阳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自2013年10月2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试用,运行良好,至2017年5月验收时,已四年。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亦未向三达公司提出整改要求。验收小组于2017年5月对涉案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抽检全部合格,同意涉案工程评定为合格,通过工程验收。在三达公司申请最终结算工程款时,被申请人才以工程不合格为由不退回扣留的质保金和税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制作了《田阳县六谷、六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涉案工程虽然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同意通过单位工程验收。但该鉴定书中已明确载明涉案工程仍存在“六谷、六华水库上坝公路未完成施工,六谷、六华水库旧放水涵管未封堵,六谷水库放水斜管存在漏水遗留问题”等遗留问题,需待到冬季冬种水库放干水后才能修复处理。三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予以修复,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税金由其支付,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税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三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何厚伟
审 判 员 谢素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尧
书 记 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