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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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402执异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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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经一路丽江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2007758447P。
法定代表人:邓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而昌,男,1997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职员。
原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座A-24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22030Q。
法定代表人:李懂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于2022年2月15日对本院冻结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的执行行为不服,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称,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的冻结。事实和理由:贵院冻结的账户上资金不属于异议人自有资金。一、驮逐村公益灌溉渠灌溉渠道修复资金858900元,此项资金为南方水泥厂损坏灌溉渠道补偿的修复资金,经崇左市江州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划入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账户2016900元,专项用于该项目维修工程,现已支付1158000元,剩余858900元未支付,该项资金不属于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自有资金。目前,该工程已完工验收。项目施工方和农民工在2022年春节前多次到我局请求按验收标准支付工程项目资金,目前要求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情绪较为激动,存在上访隐患。
二、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入履约保证金488641.45元,此项目资金属为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待项目履约完成后应退回。
三、广西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入履约保证金374905元。此项资金权属为广西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待项目履约完成后应退回。
四、广西崇海水运投资有限公司划入河道恢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此项资金权属为广西崇海水运投资有限公司,待项目履约完成后应退回。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5736元,此项资金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上述实事有《崇左市江州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广西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广西崇海水运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等证据做佐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上有存款余额2127561.24元,本院冻结了264120.01元。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上确有如下五笔资金汇入:
一、经崇左市江州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划入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账户2016900元。
二、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入履约保证金488641.45元。
三、广西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入履约保证金374905元。
四、广西崇海水运投资有限公司划入河道恢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5736元。
本院认为,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银行存款属于动产一类。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自存入银行账户就发生物权转移,归银行账户登记人所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确立个人存款实名制的目的是保证公民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固定性和合法性,也是确立储户对于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
虽然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上确有如下五笔资金汇入:
一、经崇左市江州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指挥部划入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账户2016900元。
二、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入履约保证金488641.45元。
三、广西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入履约保证金374905元。
四、广西崇海水运投资有限公司划入河道恢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5736元。
但因为异议人不提供银行流水,故无法证实这五笔资金是否已汇出。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号2007********上的存款余额2127561.24元,是否就是上述五笔资金。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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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农小静
审判员  刘付敏
审判员  刘宝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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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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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兴岗
书记员何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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