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00561-4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广西横县横洲镇江。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43628元(执行款43103元,申请执行费52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0056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