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1804号
原告:兰州同新软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845号F1**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瑞厦建筑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3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同新软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瑞厦建筑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到庭询问,原告兰州同新软件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同新软件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同新软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