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718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718号
原告: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0232184J。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32A,组织机构代码71493243-2。
法定代表人:袁顺福。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普力斯特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斯特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普力斯特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普力斯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力斯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6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9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普力斯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孔涛